(1)租賃標的物由承租方決定,出租方購買並出租給承租方使用,租賃期內只能出租給壹家企業使用。
(2)承租方負責對廠商提供的設備進行驗收,出租方不保證設備的質量和技術狀況。
(3)出租方保留設備的所有權,承租方在租賃期內通過支付租金享有設備的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內設備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4)租賃合同壹經簽訂,任何壹方均無權在租賃期內單方面解除合同。只有當設備被破壞或被證明失去使用價值時,才能中止合同,無故毀約要支付壹筆可觀的罰款。
(5)租賃期結束後,承租人對設備壹般有三種選擇:保留購買、續租、退租。承租人如欲保留購買,購買價格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融資租賃的功能包括投資與招商、設備推廣、融資、資產管理、風險與租賃資產的管理、資本形式的靈活轉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