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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國家收儲糧食還收玉米嗎?

2014關於東北地區臨時存儲玉米收購的通知

國糧調[2014]第254號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分行:

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2014年,國家繼續在東北三省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玉米臨時收儲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收購時間和質量價格標準

(1)收購時間。2014年度臨時存儲玉米收購期限為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2)購買價格。國家臨儲玉米(國標三等品質標準)上市收購價為:內蒙古和遼寧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龍江1.1元/斤。相鄰等級的價格差為每斤0.02元。掛牌收購價是指收儲倉庫直接向農戶收購的倉庫收購價。

(3)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玉米必須是2014生產的國產玉米,符合國標等國內產品質量標準。具體質量標準按《玉米》國家標準(GB 1353-2009)執行。實際水分、雜質高於標準規定的非標準玉米,入庫前必須烘幹、分揀達標,不達標的玉米不得入庫。收購非標準玉米按照《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2065 438+00]178號)執行。對實際水分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玉米,每高0.5個百分點扣0.65%,扣除0.15%作為烘幹費;如果低於或高於0.5個百分點,則不包括扣除金額和扣除價格。

二,政策執行的主體和存儲點

(1)政策實施者。(1)中儲糧總公司受國家委托,作為政策執行主體承擔國家臨時收儲任務,通過直屬庫和委托收儲庫打通農民余糧收購渠道,防止農民“賣糧難”。(2)中糧集團和中紡集團作為中儲糧總公司的補充力量,受中儲糧總公司委托承擔收儲任務,自主向農業發放貸款。中儲糧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要與這兩家企業簽訂委托收儲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中糧集團和中紡集團收儲規模應分別掌握在500萬噸和654.38+0萬噸,委托收儲協議由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和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審核備案。

(2)收購倉儲資質。承儲倉庫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糧食收購資格,並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2)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三)具有壹定規模的自有倉儲能力和烘幹設備,倉儲設施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號)的要求,具有必要的清倉設備、檢驗檢測設備、計量稱重儀器和人員,農民銷售少量糧食需要有活動秤。(四)落實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相關規定,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相關設備齊全。(5)三年內無采購、倉儲、銷售發貨等違規違紀行為。(6)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7)2013之前的玉米臨時儲存防火改造任務已經完成,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采購、倉儲倉庫應保存采購環節出具的采購結算單、質量檢驗單、稱重計量單(含相關電子數據)備查。

(三)儲存點的確定。(1)確定方案。符合資質條件的中儲糧直屬企業和中糧集團、中紡集團直屬企業可作為收儲點。其他儲存點由相關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確定。中糧集團和中紡集團的收儲點名單由集團總部報中儲糧總公司;其他儲存點名單由中儲糧相關分公司報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應匯總並向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報告。收儲點名單(以企業工商登記名稱為準)、地址和聯系電話由中儲糧總公司在收購開始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2)確定原則。按照“保護農民利益、安全儲糧、監管銷售”的原則確定儲存點。要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以縣為單位,各縣總庫容要與當地臨儲玉米預計收購量相銜接。要優先安排已下達國家有關部門糧食倉儲設施建設(包括露天儲存、露天垛位、糧庫棚)計劃的企業作為儲存庫,優先安排2013年通過資質審查、開展臨時糧食收購業務、無違規行為、今年投資擴大儲存能力的地方臨時糧庫。對於糧食銷售比較集中、交通條件比較差、農民問題比較多的地區,要增設收儲庫,擴大配送範圍。同時,要結合縣集,統籌利用倉庫,滿足農民賣糧需求。

(四)租賃倉儲點的確定。要充分挖掘潛力,有效利用社會閑置庫容和烘幹能力。在確保糧食儲存安全的前提下,對當地具備條件的儲存庫全部啟動後,儲存能力不能滿足儲存需求的地區(以縣為單位),中儲糧有關分公司要及時安排縣合並,或從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符合出租社會儲存政策性糧食條件的儲存庫租用儲存糧食。租賃倉庫名單應在收購前公布。租賃社會收儲政策性糧食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和發布。

(五)露天儲糧設施建設。(1)露天儲糧設施包括露天儲存、露天堆垛和儲糧棚。確需露天儲糧時,首選儲糧棚。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糧食企業現有倉儲設施的情況下,采取縣內收儲、租賃儲糧等措施後,倉儲能力仍不足,確需建設露天儲糧設施的,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 提出分儲點露天儲糧計劃申請,經中儲糧總公司審核並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後實施。 擬建設的露天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文件、標準和防火規定。(2)中儲糧總公司要嚴格控制建築數量,根據收購情況逐批下達露天儲糧計劃。有關情況應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並抄送有關省級糧食部門。

三、收購資金及會計處理

(1)購房貸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國家臨時儲糧貸款(包括收購費用和露天儲糧設施建設費用)。中糧集團和中紡集團通過子公司或直屬企業自主向當地農發行貸款。其他收儲庫點所需貸款由中儲糧直屬企業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貸款。

(2)利息和費用。(1)費用標準。國家對玉米臨時存儲利息支出的補貼包括貸款利息和存儲費用,由中央財政補貼。收購成本2.5分錢/公斤,建設露天儲糧設施補貼標準3.5分錢/公斤,由儲存點全額使用,計入庫存成本。已享受2013年度中央投資建設補助的40億斤糧食倉儲大棚項目不在本次建設補助範圍內。倉儲費補貼標準按照《財政部關於批準最低收購價等中央政策性糧食庫存倉儲費補貼支付方案的通知》(財稅字[2011]996號)執行。中儲糧總公司在中央財政包幹的倉儲費補貼總額內按規定計提的質量檢驗、監管等費用,應當專項用於國家臨時存儲玉米的驗收和監管,保證驗收和監管需要。(2)支付方式。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預撥給中儲糧總公司,再由中央財政和中儲糧總公司據實結算。中儲糧總公司根據與中糧集團、中紡集團簽訂的代儲協議支付代儲利息費用補貼。其他補貼資金由中儲糧總公司預撥至中儲糧分公司,從糧食入庫當月起按季度全額撥付至委托代儲點,不得截留或挪用。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儲糧分公司要規範收儲點補貼標準,包括租賃收儲點。財政補貼資金應支付到貸款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的賬戶。

(3)會計處理。收儲國家臨時存儲的玉米,與農戶結算時,應支付的收購價款,借記“糧油儲備——國家臨時存儲待核糧油價款”科目,扣除的規定標準烘幹費部分,貸記“糧油儲備——國家臨時存儲待核糧油成本”科目,已支付的糧食,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對抵扣形成的糧食,要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在收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收購成本、烘幹成本和修建露天儲糧設施的費用,歸集到“糧油儲備——待核國家糧油暫存成本”借方科目。收購成本包括食品檢驗費、烘幹費、倉儲費等費用。幹燥和建造露天儲糧設施的費用包括原材料和人工費用。糧食收購合格後,按照批準的價格、收購成本和建設露天儲糧設施的成本標準,確認庫存成本,借記“糧食儲備——國家臨時儲存糧油”科目,貸記“糧食儲備——國家臨時儲存糧油價格”、“糧食儲備——國家臨時儲存糧油成本”科目。差額應按糧食驗收批次合理分攤到企業當期損益,借記或貸記“糧食儲備結算差價支出”科目。

(4)統計處理。統計處理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購期間,中糧集團、中紡集團下屬各儲存點要按照屬地原則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數據,並逐級上報集團總部,同時抄報中儲糧分公司指定的直屬庫。中糧集團和中紡集團總部應向中儲糧總公司提交收購數量。中儲糧直屬企業及其委托儲存庫的收購進度由中儲糧直屬庫統計上報,中糧集團、中紡集團下屬企業抄收數量逐級上報總行。中儲糧分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向上級報送收購數據時,應按照屬地原則抄報相應的省、市、縣三級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對中糧集團、中紡集團總部和中儲糧直屬庫上報的數據進行核實後,匯總上報國家有關部門。中儲糧總公司應於每月5日和10(或月末)下班前,匯總前五天收購數量,報送國家糧食局,國家糧食局審核匯總統計數據後下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中糧集團、中紡集團要在2065438+2005年5月底前將收購工作情況匯總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存儲點要嚴格區分國家臨儲玉米和企業自營玉米,分類統計,確保數據真實準確;露天存放的臨時玉米數量要單獨統計。有關省份和單位要鼓勵和支持在收購倉庫應用儲糧標識代碼,盡可能將收購信息與標識代碼關聯,出庫時將標識代碼及相關信息傳遞給接收企業。

四。相關工作要求

(1)采集環節。各收儲庫要按規定價格公開掛牌收購,嚴格執行“五要五禁”收購規範,確保糧食標準和質量價格政策上墻,標準樣品上臺,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價格政策,既不能壓低價格損害農民利益, 也不得更高層次提價擾亂市場秩序,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嚴禁先收後轉賺取差價。 要防止進口玉米進入收儲環節。發現有進口玉米嫌疑的,要暫停收購,並請有關部門查明和追查來源,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壹經發現,要將收購的玉米全部退出國家臨儲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追回糧款並歸還農發行貸款,取消企業臨儲資格,追回不當得利上繳中央財政,並按有關程序及時安排調入往年國家臨儲玉米或組織拍賣,產生的費用由違規企業承擔。如有損失,由儲存點承擔,並追究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2)驗收環節。(1)中儲糧有關分支機構、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業發展銀行* * *省級分行和指定的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國家臨時存儲玉米的質量等級進行驗收,並對檢驗結果負責。檢驗合格的玉米作為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儲存。要及時進行驗收,不允許收購後集中突擊驗收。承擔驗收工作的中央儲備糧公司直屬企業、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在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2)對驗收合格的玉米,由中糧集團和中紡集團與兩家企業總部簽訂委托代儲合同,明確代儲和交割責任;其他收儲玉米,由中儲糧直屬企業與其簽訂收儲合同,明確數量、等級、價格和收儲、保管責任,並建立質量檔案。(三)收儲庫對本年度收儲的玉米實行標準倉管理,不同年份不同性質的玉米必須分倉存放,不得混用。(4)不合格玉米從收購之日起退出玉米臨時儲存庫,貸款企業及時出售並償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本金。

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要求,督促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中儲糧公司開展玉米臨時收儲工作,組織引導當地農民有序售糧,最大限度減少農民排隊等候時間,同時督促引導當地企業積極入市收購,滿足農民售糧需求。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相關文件,結合部門職責,加強對相關企業收購資格的審查和復審,加強對玉米收購活動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收購秩序,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務和行政部

2014 165438+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