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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緊急避難所的標準

三種緊急避難所的標準如下:

1.應急避難場所具有應急避難指揮中心、獨立供電系統、應急直升機停機坪、應急消防措施、應急疏散區、應急供水等11應急避險功能。

2.要形成集通信、電力、物流、人流、信息流於壹體的完整網絡。

3、為了人們在災害發生後的壹段時間內,避免災害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並能保證基本生活而預先劃分的具有壹定功能的設施;

4、壹般分布在城市郊區,壹旦發生地震等災害,市民可以疏散到附近的應急避難場所避險;

5.應急避難場所必須利用微型救援應急逃生模擬平臺,在業余時間宣傳應急逃生知識,做到壹個應急避難場所壹物多用,增強公眾防災應急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五條發布壹級、二級預警,預警期宣布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

(壹)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具體責任人員隨時待命,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設備和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保證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公眾發布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和采取具體措施的意見;

(六)轉移、疏散或疏散易受突發事件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易發生突發事件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預防和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應當滿足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