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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本辦法實行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制度。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非農建設項目出讓農林水利系統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統壹規劃、統壹出讓和統壹管理。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分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轉讓、出租和抵押合同應由雙方簽訂。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編制年度計劃,納入當年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編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當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出讓底價、出讓方式等內容。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普通標準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和別墅用地40年;

(五)綜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第十條政府出讓土地的底價,應當根據基準地價、市場狀況、土地用途、土地收益、土地區位、土地規模和形狀、國家和本省制定的產業政策、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評估。底價在轉讓前不得公開。

土地使用權出讓基準地價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不同土地等級和用途會同有關部門評估計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地價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基準地價可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變化定期修訂。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拍賣、招標或協議方式。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應當通過拍賣和招標方式出讓。協議轉讓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底價。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拍賣程序:

(壹)出讓人發布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

(二)公開拍賣日前五天,競買人持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等合法證件到指定地點登記,交納保證金,領取競買號;

(三)出讓人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公開拍賣,以出價最高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當場簽訂出讓合同,繳納不低於出讓金總額5%的定金;

(4)受讓人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付清全部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受讓人在簽訂拍賣出讓合同時未立即支付定金的,視為違約,定金不予退還,並賠償拍賣活動的全部費用和三個月內土地重新拍賣所得的出讓金與上次拍賣的差額。

如果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拍賣保留價,拍賣人有權中止拍賣。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標程序:

(壹)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

(二)投標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文件到出讓人領取招標文件並交納投標保證金;

(3)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制作投標書,密封後投入指定的標準箱或在規定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

(4)轉讓方會同有關部門和聘請的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主持開標、評標、決標,確定中標人並頒發獎項;

(5)受讓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15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60日內按合同規定支付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受讓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出讓合同的,視為放棄中標權,已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如果評標小組認為所有設計方案都不符合要求或所有價格都低於保留價,有權取消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