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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17新政支持房企:投資完成25%即可預售樓房。

為支持房地產企業和建築企業積極應對疫情給其生產經營帶來的困難,保障城鄉有序建設,江蘇省無錫市政府於2月6日晚12在官網發布《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確保城鄉有序建設的政策意見》。

《意見》第***17條提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房屋中介企業、房屋租賃企業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引導在錫銀行業金融機構保持對房地產和建築企業信貸的合理適度增長,不得盲目放貸、斷貸或壓貸;對於已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企業可提前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完成投資25%以上即可申請預售。

此外,對租賃房屋為國有資產的中小企業,免收1至3個月租金。國有投資項目不得由建設單位出資,前期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的,應當盡快支付;對受疫情影響、資金確有困難的企業,經批準後可適當提高支付比例和進度。

意見同時要求,各建設單位不得以搶工期、不按原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拖欠克扣款等為由,要求施工單位加快工程進度。,但施工單位故意拖延履行合同義務的除外,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2月6日,無錫市政府發布《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克服困難確保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20條。通過采取繼續實施水、電等要素降價政策,階段性降低醫保費率,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稅款,減免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政策措施,無錫市政府預計可減輕企業負擔50多億元。

“二十條”提出,到疫情結束時,受疫情影響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無錫市國有企業商鋪、廠房、寫字樓業主(房東)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租戶(含個人租戶)免收1-3個月租金。支持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租戶(含個人租戶)免收1-3個月租金。優先對疫情期間租賃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基地等各類載體給予政策支持。倡導其他企業主(房東)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租戶酌情減免租金。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20條”要求增加企業信貸投放,確保2020年中小企業信貸余額高於2019的同期水平。銀行不得隨意放貸、斷貸、壓貸。到期貸款償還有困難的,可以展期或續貸,對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受疫情影響嚴重的行業給予更大的資金支持。現有信保基金貸款利率下降10%,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下降0.5個百分點,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

以下是通知全文: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流行。

關於保障城鄉有序建設的政策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克服困難、確保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精神, 為支持房地產企業和建築企業積極應對疫情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困難,保障城鄉建設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見。

壹是受疫情影響納稅申報有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房屋中介企業和房屋租賃企業,依法申請延期申報。按期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應當依法申請延期納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到疫情結束時,受疫情影響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疫情遭受重大損失、虧損嚴重的長租公寓企業,可申請服務企業專項資金補貼。(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

二是引導在錫銀行業金融機構保持對房地產和建築企業信貸的合理適度增長,不得盲目放貸、斷貸或壓貸以緩解企業流動性困難。采取有效措施幫助房地產、建築企業渡過防疫困難期,確保我市疫情防控壹級響應措施實施期間個人住房貸款有序投放;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還款有困難的企業可以展期,對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貸款實行不還款,並按照調整後的還款安排提交信用記錄。(責任單位:人民銀行無錫中心支行、無錫銀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公積金中心)

三、已領取施工許可證範圍內的建築,因疫情影響施工時,監管部門可申請企業預售資金,正常執行監管資金辦法,經企業批準,可申請跨節點預撥重點監管資金。不動產首次登記完成前,累計申請金額不得超過重點記錄監管資金的95%。(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已領取施工許可證範圍內的建築,因疫情影響施工,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按投資額計算,預售部分可按25%以上投資額完成(裝配式建築形象進度要求不變)。每批銷售規模原則上高層商品房不低於2萬平方米,多層商品房不低於1萬平方米。(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已上市交易的土地,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簽訂《交易確認書》或《出讓合同》的,競買人可申請延期簽訂,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與競買人協商通過郵寄、快遞等非接觸方式,最遲在我市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壹級響應後5個工作日內簽訂。在我市疫情防控壹級響應措施實施期間無法現場交付土地並按期繳納出讓金的,企業可申請延期交付土地、延期繳納出讓金,最遲可在我市疫情防控壹級響應措施解除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

六、受疫情影響的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申請,根據當地政府的意見予以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時間從屬地政府批準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在竣工驗收前結清;延期支付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

七、因疫情影響導致出讓土地延期復工,不能按期竣工的,竣工時間相應順延,全市實施疫情防控措施壹級響應期間,不計違約責任;對不能按期竣工驗收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期限順延。(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園林局)

八、我市疫情防控壹級響應措施實施期間,由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網上房交會,簡化手續,提供前端服務,實現“不見面”政務服務,幫助房地產開發和中介企業促成交易。(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稅務局)

九、對租賃房屋屬於國有資產的中小企業,免收1至3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產權人對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租戶減租或緩租,由雙方協商確定。市房屋租賃服務平臺優先幫助房屋租賃企業聯盟落實救助措施,鼓勵互聯網平臺在防疫期間減免或減免端口使用費。(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縣)區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十、受疫情影響的建設工程不能按原定時間復工的,建設工期將順延;如不能按原工期完成,應重新合理確定工期。(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11.建設單位不得以趕工期、不按原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拖欠克扣等理由要求施工單位加快工程進度。除建設單位故意拖延履行合同義務外,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十二、因疫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按照《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後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西監建施〔2020〕4號)執行。(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縣)區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十三、國有投資項目不得由建設單位出資,工程款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前期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的,應盡快支付;對受疫情影響、資金確有困難的企業,經批準後可適當提高支付比例和進度。(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各建設單位、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十四、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 * *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拖延工程結算和拖欠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中期計量結果和工程交付時間節點支付工程款。(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建設單位、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15.為有效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采購項目的順利進行,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設施等建設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業主可以采取非招標采購方式,或者在招標時縮短相關時限要求。(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十六、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提高項目審批效率,以保障我市城鄉有序建設,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全面推行“無會”審批,實行項目應“即報即批”的備案制。通過“告知承諾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辦理手續。住建部門要加強復工指導,主動提供上門服務,支持企業盡快復工。(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相關部門、市(縣)區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17、其他相關企業經營成本、資金支持、穩定就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 * *渡過難關,確保經濟平穩運行的意見》執行。

鐘* * *無錫市委辦公室

發布於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