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的城鎮家庭、個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鼓勵農民工由用人單位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得隱瞞、虛報、偽造,並書面同意審計機關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審核機構核實申請人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對所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