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名稱;
2.土地的位置和面積;
3、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條件;
4.租賃期限;
5.租金標準及其調整方法;
6.支付租金的日期和方式;
7.土地交付的條件和時間;
8.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9.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處置;
10,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11.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1.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查封或者被訴訟保全;
2.未經其他* * *出租人書面同意,屬於* * *出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3.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
4.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江蘇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者(以下簡稱承租人)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租人)簽訂壹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