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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有固定期限租房合同怎麽辦?

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但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