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親戶口遷入房產(房產需在14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規劃區域內),兒子投靠直系親屬(需符合北京戶口要求);
2.將母親在北京的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兒子以買房的形式落實戶口(房產需在14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規劃區域內)。
3.房產過戶後母親遷戶口,兒子遷戶口的,可參照《北京市戶口2015規定及管理制度》第十三條辦理。
《2015北京市戶籍法規及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辦理小城鎮戶籍轉移。
符合本市戶籍遷移規定的,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壹)辦理遷移的條件:
1.外省市人員已登記小城鎮滿5年,本市人員已登記小城鎮滿2年;
2.在遷入地有合法住房並在此居住;
3.投靠有未婚子女的丈夫或妻子;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5.父母在孩子的生活中尋求庇護。
(2)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隨行家庭成員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買房遷入時,須提供:北京市房產局核發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貸款購房需提供購房合同及貸款銀行貸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分期購房的,提供分期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購房證明;
3.投靠遷入的夫妻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須提供父母的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本市小城鎮戶口的外省市人員,還須提供進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員申請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和《外省市人員申請表》復印件(此批件由小城鎮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提供, 並且承辦民警的派出所必須在復印件上註明此證件僅用於當地戶口遷移,並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5.其他投靠遷入的必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