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雙方自願的原則,經協商就土地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租賃土地的範圍和用途
乙方出租甲方面積為平方米的土地用於。
第二條:租賃土地期限
租約從年月日開始,到年月日結束。土地租期屆滿,為保證乙方土地使用,乙方要求延長租期,甲方無條件延長租期;租賃費按年計算。
第三條:租賃土地租金
本協議中的租金以(五年)為單位支付,租金總額(大寫)以現金支付。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相關租金。
2.簽訂協議後壹天內提供場地。
3.除非明確同意,乙方不得幹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4.乙方完工退場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費用幹涉乙方退場。
5.甲方負責協調相鄰土地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和周邊道路的使用,相鄰土地所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乙方的建設和生產。
6.甲方應提供有效的租賃權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並在乙方核實後復印其文件保存..所有副本僅供本租約使用。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根據生產需要在租賃土地上新建、擴建和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2.乙方不得轉讓或抵押租賃土地使用權。
3.乙方有義務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需改變土地用途,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並按有關規定經甲方報批後重新協商。
第六條:協議的終止
1.本協議到期後。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
3.本協議任何壹方因地震、風暴、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協議的能力。
第7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土地不適於使用或租賃的,甲方應協調解決,以保證乙方的正常使用..如果協調不成,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租賃場地的歸還
如租賃期滿或本協議因解除而提前終止,乙方應在租賃期滿或本協議終止後5日內將租賃房屋交還甲方。如乙方未按約定返還,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9條:爭議解決方法
因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鎮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10條:補充條款
本協議壹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壹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