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擬定格式條款的出租人有義務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承租人註意其責任條款的免除或限制。比如合同中要用不同的顏色或黑體字印刷免責條款,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承租人說明這種免責條款的存在。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釋,出租人也有義務解釋,否則免責條款很可能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在訂立合同時無需與對方協商。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