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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違反租賃合同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壹、租賃合同壹方違約怎麽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單方違約的,應當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權利人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第二,房屋租賃可以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嗎?

提前終止或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壹,合同就可以解除。

3.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方式或者違反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損壞或滅失的,承租人可要求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如因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損壞或滅失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終止合同。

8.如果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隨時解除合同。

三。合同可以解除的情況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壹方不履行義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綜上所述,壹方違約後,另壹方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救濟自己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壹章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