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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

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租賃住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租賃,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住宅、工商用房、辦公用房、倉庫等場所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壹)以合資、承包等名義。,將住房提供給他人使用,在不承擔經營風險的情況下獲得固定收益或分享收益;

(二)將房屋分割成櫃臺、攤位等方式供他人使用,使用者支付大致價款。第五條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銀川市房地產管理局,興慶區、金鳳區和西夏區的房屋租賃管理由銀川市房屋權屬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永寧縣、賀蘭縣和靈武市城市房屋租賃由所在縣(市)負責房地產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業務上受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公安、消防、計劃生育、稅務、工商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二章租賃管理第六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並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

(壹)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宅基地使用證或其他有效的房屋使用證明;

(2)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當事人和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房屋轉租的,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供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登記資料和文件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並發放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證最短有效期為1年。承租人在有效期內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在房屋租賃證上記載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身份、計劃生育、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等基本信息。

不能提供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只登記房屋狀況和出租人身份,並出具房屋租賃證明,不得出具房屋租賃證明。第八條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當事人的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的號碼或姓名及地址;

(二)房屋權屬證書的編號、位置、面積、裝飾、設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物業費、取暖費、水費、電費、燃氣費等費用的數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裝修協議;

(八)轉租協議;

(九)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違約責任;

(十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房屋產權有爭議的;

(二)* * *有房屋未經全體* * *人同意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四)已公布納入拆遷範圍的;

(五)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

(六)擅自將住宅用途改為經營性用途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第十條出租房屋用作宿舍的,實際入住人均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第十壹條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在房屋登記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持房屋租賃證或者房屋租賃證明,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證明,房屋為租賃的。第十三條從事房屋租賃的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不得為不符合租賃條件的房屋擔任中介代理。

經紀機構接受租賃委托業務時,應當告知租賃雙方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經紀機構應當定期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租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