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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怎麽寫

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和電器設備。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三)商品房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五)交貨條件和日期;(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