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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從出租人角度)

1.合同明確約定,排除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2.合同中明確約定,排除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

3.即使因出租人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仍有效要求承租人按照實際租賃期限和租金標準支付場地占用費。

4.合同未約定免租期或承租人符合出租人條件方可適用免租期,如限期完成裝修,因出租人過錯導致承租人無法完成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免租期自動失效,承租人仍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向出租人支付免租期對應的租金,並按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的10%承擔違約責任。

5.同意有利於出租人的拆遷補償條款。

如遇政府拆遷,出租人應通知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騰退房屋,承租人自願放棄所有房屋拆遷補償。

6.出租人不對承租方擬出租房屋的商業業態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僅對承租方提供的所有材料負有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出租人應承租方要求對承租方的商業經營提供必要的有償協助。

7.承租人擅自轉租或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和轉租人對出租人承擔連帶清償租金本金、違約金及其他壹切租金費用的責任。在前壹種情況下,承租人還應按合同約定的總租金的10%承擔違約責任。

8.合同:無論是否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均有權要求承租人立即恢復原狀,承租人擅自從事上述行為的,應按合同約定的租金總額的65,438+00%承擔違約責任。

9.詳細說明租賃房屋的用途並強調房屋的性質,強調承租人違反此項時,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參見《民法典》第711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10.明確規定承租人的註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

租賃期間,承租人是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承租人應時刻註意防火、防盜、防觸電,不得從事任何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活動。房屋內發生的壹切安全事故均由承租人承擔,與出租人無關,包括但不限於高空拋物、水電煤氣使用不當、房屋內墜落等造成的人身傷亡。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不當經營或違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無條件立即收回房屋,交給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