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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住房租賃新政:允許閑置商業、辦公、工業用房轉為租賃房。

昨日,《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發布,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

《實施意見》的出臺,旨在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大力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加快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租賃住房不少於1.3萬套。

2020年7月,住建部、財政部將寧波列為第二批中央支持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城市,給予三年24億元中央財政支持。

市住建局提供的數據顯示,寧波作為經濟發達地區和制造業強市,外來人口眾多,人口集聚效應明顯。

根據《實施意見》的總體目標,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租賃住房不少於1.3萬套。

其中,新建或改建租賃住房不少於6.7萬套(間),盤活閑置住房不少於6.3萬套(間);培育20家以上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

建立健全市場規則清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體系,形成供給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

增加住房供應的五項措施

《實施意見》明確通過五大措施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第壹,提供租賃住房用地。在租賃住房需求較大的區域,采取“限價、限地價、競自持”的方式出讓土地,土地競得人持有租賃住房出租。支持企業利用自持工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允許村級開發的新土地用於建設租賃住房。允許非房地產企業使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批準後用於租賃住房建設。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已建租賃住房不得分割轉讓出租出售。

二是允許改建房屋出租。在產業發展、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將閑置的商業、辦公和工業建築改建為出租屋或職工宿舍,改建工程應按審批要求進行建設、消防驗收和運營管理。重建項目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可申請執行居民標準。閑置商業辦公、工業用房改建為租賃房屋的項目,應連續經營不少於5年,期滿後可延期。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恢復原有建築功能。

第三,重點建設租賃住房。根據開發園區、產業園區和小微企業園區的用工需求,允許園區統籌規劃,集中建設和改建租賃社區,允許建設職工宿舍等租賃住房。有條件的園區可適當提高工業附屬設施比例,配套用地上限可由7%提高到10%,配套建築面積上限可由10%提高到15%。

第四,盤活閑置住房存量。通過梳理整合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閑置房源,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籌集社會閑置房源,鼓勵個人將閑置房源委托給住房租賃企業或中介機構出租,盤活現有閑置房源。

第五,建高檔租賃房。結合寧波實際,在東部新城、南部商務區等重點商務功能區建設高端商務租賃住房,提供長租、短租、酒店式公寓相結合的多元化產品和個性化服務。

培育市場供給主體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租售並舉的模式轉變。

《實施意見》明確支持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單壹開發銷售模式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支持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積極引進國內知名住房租賃企業,支持本地住房租賃企業發展,逐步提高我市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水平。鼓勵國有企業開展規模化租賃業務,利用自有房屋、商務公寓和政府閑置房屋進行租賃。

同時,規範住房租賃中介機構,加強住房中介機構的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提高住房租賃中介服務水平。

承租人可以享受公共服務。

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

根據《實施意見》,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備案或者登記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就業等公共服務。承租人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最高可達每人每月1,000元。提取額度將根據我市住房租賃價格水平變化和公積金余額情況進行調整。

《實施意見》將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積極申請現有企業向個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減按4%征收的房產稅政策,將機關、企事業單位、企業出租房屋範圍擴大到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經批準的“商業租賃”和“工業租賃”房屋可比照適用。

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各項稅費,采取綜合征收方式征收。對在我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網上簽訂租賃合同並辦理合同備案的個人,積極爭取免稅政策。

加強出租屋監管

嚴格依規改革,嚴查“群租”行為

《實施意見》要求,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基層行政服務工作,嚴肅查處“群租”行為。嚴格按照規定對出租房進行裝修。

推廣使用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繼續推進“最多跑壹次”改革,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開業報告和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制度、租賃當事人實名認證機制,為承租人提供租賃合同備案、居住證辦理、公積金提取、稅款抵扣等壹站式服務。加快住房建設和公安部門管理系統互聯互通,逐步建立“城鄉規劃、人房壹致”的監管服務機制。

此外,將加強市場監管,繼續整治“高收入低租金”、“長收入短支付”等租賃市場亂象,嚴厲打擊壟斷房源、哄擡房租等違法行為。加快建立租金監測制度和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布制度,提高市場租金透明度,規範市場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