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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應滿足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1。租賃合同到期。2.房屋的拆除和重建。3.房子被損壞了。4.房子閑置著。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房屋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且無其他人與其共同居住時,合同壹方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6.雙方之間的協商終止。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為。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使用房屋。承租人嚴重違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1)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轉讓、轉租、出借或者改變用途的;(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造成房屋損壞的;(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4)無故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