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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

長期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在於:

1,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壹種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壹種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稱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有效期的勞動合同。其期限可長可短,長達數年,十幾年短至壹年或幾個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只約定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要履行中沒有約定的終止條件或者法定的終止條件,壹般就不能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持續到員工退休。

2.根據不同的法律依據,兩年、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不同的理解,可以視為長期勞動合同。長期勞動合同仍有勞動合同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