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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第壹條為了防治揚塵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建築施工、拆除建(構)築物、物料堆放、散裝流體物料運輸、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綠化作業等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以及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工作用下產生的顆粒物。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將揚塵汙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推進網格化監管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揚塵汙染防治方案,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協調、督促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工業物料堆場、工業固體廢物堆場和礦產資源開采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布環境空氣質量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建(構)築物拆除施工、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城市道路清掃養護、建築施工和生活垃圾處理、城市道路散裝(流)物料運輸等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和港口碼頭建設、公路保潔和綠化、港口碼頭物料堆放、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內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公路散裝(流體)物料運輸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構)築物拆除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土地儲備主管部門負責儲備土地的揚塵汙染防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散裝(流體)物料運輸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相關部門查處沿途撒漏等違法行為。第六條鼓勵揚塵汙染防治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推廣建設工程裝配式施工、信息平臺建設等新技術。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揚塵汙染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第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的舉報和投訴,並依法處理。

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第九條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揚塵汙染違法行為。發現本部門無權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汙染防治信息管理平臺,實現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建立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聯合執法機制。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壹)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施工揚塵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根據工程總量等因素,確定和保證揚塵汙染防治費用。

(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揚塵汙染防治的付款計劃和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汙染的責任和具體措施。

(四)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理責任。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壹)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符合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連續硬質封閉圍擋、圍墻。

(2)施工現場地面硬化。

(三)按規定設置泥漿池、泥漿溝、沈澱池,配備噴灑、沖洗等設施和設備。

(四)禁止在高空拋撒建築垃圾。

(5)對施工現場的裸露地面采取覆蓋措施。

(六)砂石等工程材料密封存放或覆蓋。

(七)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做好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八)進行土方、拆除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作業,采取灑水、濕式施工等措施。

(九)按規定沖洗地面和車輛。

(十)禁止在限制區域內的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從事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和建築物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方案向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