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租賃價格為2000元時,出租人每月租賃該房屋應繳納的稅費包括:
(1)營業稅:月租金收入×3%/2,即2000×3%/2=30元;
(2)城建稅:營業稅×(1%或5%或7%)(市區,稅率為7%;在縣城和鄉鎮,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縣、鎮的,稅率為1%;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不要求),按市區標準為30×7%=2.1元;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不對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征收),即30×3%=0.9元;
(4)地方教育附加:營業稅×1%,即30×1%=0.3元;
(5)房產稅: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元;
(6)土地使用稅:免征土地使用稅;
(7)印花稅: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元。以上各項(1)-(7)合計稅額為:115.3元。
(8)個人所得稅=(2000-115.3-800)×10% = 108.47元。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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