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合同法是如何規定債權物權的?

合同法是如何規定債權物權的?

隨著經濟的發展,在現代法律中,物權、目的、手段都在發生變化和交錯,物權和債權相互吸收合理成分,在特定領域出現債權物權和債權物權的狀態和趨勢。

壹、債權財產權

債權物權是指法律規定債權具有對抗普通人的效力[1]。傳統民法觀念認為,債是請求權人的某種行為,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付款。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債務的相對性逐漸被打破,具有壹定的絕對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種情況:

(壹)租賃權產權

這種效力體現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上,即出租人轉讓房屋時,承租人可以繼續享有租賃權,這種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租賃權的物權化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基於對不動產的合法占有,承租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停止妨害並賠償損失。在壹定條件下,承租人可以轉讓轉租或租賃權[2]。

但也有學者對租賃權是否為債權提出質疑[3]。認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根據買賣合同取得的所有權不應對抗承租人對租賃物收益的先存使用權,進而認為這種權利的性質也是壹種物權。因此,“買賣不破租賃”完全符合民法相關法理,不屬於“債權物權”的情形。筆者認為,根據“法定物權”原則,在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租賃權為物權的情況下,不宜因其物權性質而認為租賃權為物權,而只能作壹種邊際理解,即它是物權。這壹過程兼顧了人的基本居住權,使得房屋管理制度從註重保護業主利益向保護使用人利益轉變,保證了租戶生活的穩定。體現了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的價值取向,使房屋的使用價值得到充分發揮,保障了房屋租賃交易的安全。

(二)債權的公示

債權的設立不需要公示,因為債權是相對權利。但在特定情況下,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當事人可以通過某種方式表示其權利的存在,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例如,在不動產物權變動過程中,作為原因行為的債權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因此債權行為往往先於不動產的變更登記,二者在時間上有間隔,商品房預售就是典型。在此期間,不動產權利人的其他處分足以危及債權實現的。基於特定物權變動的債權,雖然原不動產權利人有將來轉讓物權的義務,權利人也有要求對方轉讓物權的權利,但請求權畢竟屬於債權,基於債權平等原則,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不動產原所有權人壹旦違約,將物權轉移給第三人並登記,在同壹物權之上,將同時存在債權和物權。根據物權優於債權的法律原則,第三人將取得物權。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不得要求債務人完成原約定的物權行為。這勢必不利於對債權人的保護。相反,建立債權為物權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和其他債權公示制度,不動產權利人的處分行為如果幹預了登記的債權,則該處分行為無效,從而不動產債權得以有效保護,債權人得以有效實現債權,不動產變動中的他方利益關系得以有效平衡。

(三)債權的優先權

傳統債權理論認為,債權是相對權,其權利客體直接指向人而非物,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在權利實現的安排順序上,不存在像財產權那樣的順序,因為它們在權利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要平等補償。但是,在債權物權化的過程中,似乎在壹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相對於其他權利具有特定的優先權。比如破產法中工人工資的優先權;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中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合同法中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的規定。

這壹規定是適應社會生活需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出於特殊政策考慮的特殊規定。其功能是打破債權人平等原則,加強對某些特殊權利的保護。雖然法律賦予優先權效力的特殊債權的基本性質沒有發生根本變化,但在權利實現上具有物權的某些特征。

(D)債權成為物權的客體。

在現代社會,隨著商品交易規模的擴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樣化,債權不僅是壹種可交換的權利,而且被視為壹種可交換的物,即債權本身是壹種物權客體。

就債權本身而言,當債權人處分債權或處於債權被侵害的情形時,往往表現出某種物權行為的特征。比如債權人在處分其債權時,其地位類似於所有權人。在現代法律中,債權也是可以轉讓的,即債權人可以依法處分其債權,處分行為是行使物權的典型表現。從這壹現象來看,債權人對其債權擁有支配權,因此債權人在轉讓和處分其債權時,其地位與所有權人並無本質區別[4]。又如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即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消滅債權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據此主張賠償。我國現行立法沒有規定侵害債權制度,但實踐中出現了類似的糾紛。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可以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但是,從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可以看出,債權人的相對義務人不再僅僅是債務人,而是擴大到了其他第三人。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對他也有權利,即債權具有物權的效力[5]。

二、債權物權

物權的債權表現為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由所有轉化為利用,物權的權能轉移給他人,即占有、使用、收益成為權利轉移。而且物權的債權更多的表現為利用財產的交換價值設定擔保,獲得貸款和融資。財產所有者對物的真正支配,更多地表現為收藏價值和獲得融資。所有業主只需要控制概念上的東西,而不需要控制現實中的東西[6]。在物權債權的情況下,債權成為目的,物權成為手段。

(壹)產權證券化

物權證券化主要體現在不動產證券化上。所謂不動產證券化,就是把不動產上的產權變成有價證券。更具體地說,就是將土地、建築物上的產權從直接的產權關系變為具有債權特征的有價證券,使原來流動性較弱的土地、建築物上的產權轉化為流動性較強的有價證券。物權證券化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7]:

1.把不動產的價值形式分成若幹份,以有價證券的形式出售。

2.美國土地信托的典型運作模式。開發商買下壹塊土地,租給開發商組成的公司,將土地的所有權信托轉讓給受托人。根據信托契約,受托人發行土地信托的受益憑證,委托人(開發商)出售受益憑證,代表土地所有權(信托財產)的受益權。出售受益憑證所得資金用於改良土地。受托人收取租金並有義務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支付固定報酬,用剩余租金回購受益憑證,以減輕開發人的實質所有權(對信托財產的受益權)負擔。

3.抵押貸款以證券化的形式轉讓。抵押權成立後,由於抵押權往往歸銀行所有,銀行可以將抵押權轉讓給壹家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將以抵押權的權益發行證券。

其次,倉單、提單、商品憑證等的出現。也使得這些證券所代表的物權的絕對性淡化。物權證券化使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更加密切,也就是說,物權不僅是權利人對物的專屬支配權,而且可以以具有債權特征的證券形式作為可交易的財產在社會上流通。當然,證券化讓物的使用更有效率。

(二)所有權期限

在物權發展的過程中,所有權的局限性逐漸顯現。所有權期限,也稱固定期限物權,是由固定期限的買賣合同產生的不動產物權的壹種形式。這種固定合同給予購買者在預先確定的壹段時間內使用特定房地產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多人長期或短期先後交替使用同壹不動產,這種權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後轉讓[8]。舉個例子,如果某人需要在夏季定期使用城市中的壹棟別墅,他可以從1到5月購買別墅的所有權。從而形成所謂的有限所有權。在此期間,他對自己的財產權享有絕對的支配權,任何占有他的財產的人都可以作為所有人請求消除侵權行為。在這種制度下,時間限制了權利的享有。也就是說,每個權利人只在給定的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權。這種所有制的出現,是現代社會資源相對稀缺,需要更有效利用資源的產物。

第三,物權與債權區分的相對性和整合性

從理論上講,民法中財產權和債權的區分應該是明確的。作為兩種最基本的物權類型,學術界對物權和債權的特征和區別做了比較壹致的總結和歸納,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9]:

(A)權利性質的差異

作為物權的基本區分,物權和債權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具體來說,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索效力,而債權沒有這種效力,債權實行平等原則。

(二)權利客體的不同

物權的客體,由其性質決定,只能是物,原則上只能是實物、獨立物、特定物;權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如權利質押、權利抵押等。債權的客體既不是物,也不是債務人的人,而是債務人的某種行為或不行為。

(三)主要差異

物權主體是特定的人,義務主體是物權主體以外的任何人。債權的權利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人,稱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D)所涉及的不同利益

財產權是壹種對世界的權利,因此它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利益,還涉及國家、社會乃至第三人的利益。而債權,通常涉及雙方的利益。雖然存在三方訂立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第三人負擔的合同”的情況,但仍然涉及雙方的利益(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五)權利的效力和範圍

物權的效力是支配標的物的權力,債權的效力是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力。物權人可以對抗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除物權人以外的所有人為義務人,有義務不得侵害或者阻礙物權人行使物權。也就是說,物權的效力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的,所以屬於絕對權利和對世界的權利;債權屬於相對權,所以其效力只到達特定的債務人,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債權,所以債權也叫人權。

但是,即使在理論上更嚴格地確定物權與債權的相對性,更詳細地劃分,仍然難以防止物權與債權之間的融合與滲透。

從立法角度看,物權和債權的區分和獨立是抽象思維的結果。其實兩者有壹定的重合。比如債權所反映的人與人之間的流轉關系,本質上必然包含某種支配關系,但為了更好地研究問題,更好地分析財產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作用,抽象地忽略了這壹點。這種法律技術化的後果可以幫助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但這是壹種人為的劃分,其中的標準只能反映壹般的規律。對於特殊現象,用壹刀切的區分確實不合適,因為在邏輯上還是有物權和債權並存的權利類型,事物的發展還是有壹個物權和債權相互轉化的過程。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社會現實生活的內容是豐富多彩、復雜多樣的。壹個事物和其他事物的區別往往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物權與債權的關系也是如此。在現實生活中,物權和債權總是有壹些區別和理論。它們在某些特定的部位處於模糊狀態,其內容、效果和作用會體現出壹定的融合和交錯現象。於是,根據實際經濟生活的需要,出現了物權變債權、債權變債權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