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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收取費用是什麽違規行為?

違反群眾紀律。

根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集資、攤派費用,增加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拘禁、收取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產,或者違反規定拖欠群眾款項的;

(四)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的事項中,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擴展數據:

其他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及處罰措施:

(依據:中國* * *生產方紀律處分條例)

第壹百壹十四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救災款物分配等事項上,明顯不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壹百壹十五條利用宗族、惡勢力欺壓群眾,或者縱容黑惡勢力活動,或者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壹百壹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壹)生產、生活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按照政策或有關規定能夠解決,但不及時、懶政低效,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消極回應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系的;

(三)對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騙群眾,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不作為、亂作為等其他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第壹百壹十七條盲目舉債、擺攤、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壹百壹十八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時候,可以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壹百壹十九條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都沒有按照規定公開,侵犯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壹百二十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違反工作紀律的處罰

第壹百二十壹條工作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對上級的決定和部署不執行、不檢查、不督促落實,致使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的發展理念,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疏於處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壹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貫徹黨中央的決策和部署;

(二)熱衷於搞輿論,浮於表面;

(三)簡單地以會議跟進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沒有看到;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的。

第壹百二十三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壹)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未按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紀律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後,不執行決定中的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未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黨員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的。

第壹百二十五條在上級檢查檢查工作中或者向上級報告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縱容、指使、暗示或者強迫下屬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報告工作時說謊或者報告虛假情況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壹百二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服務等活動;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活動;

(三)幹預和插手各類行政許可審批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幹預或者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賃。

第壹百二十七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插手司法和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或者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司法和執法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公共資金分配、項目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壹百二十八條泄露、擴散、刺探或者竊取黨組織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檢查等未公開事項的。、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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