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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

第壹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坑道、隧道、防空地下室、平戰結合的各種地下設施及其相應的地面設施。上述工程,解放後國家和集體投資修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部隊移交地方的隧道(不含國防工程),解放前遺留的各種人防設施,均應納入人防工程統壹管理範圍。第二條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的原則,平時分級維護管理。區域性公共* * *工程,由市、區(縣)人防部門負責維護管理,防空地下室,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出租項目,由出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由設施所在單位維護和管理。第三條人防工程應列為本單位的固定資產,並建立完整的工程檔案和完善的維護管理制度。因維護管理不善,經批評教育後,由市人防部門收回。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做到“三有三無”(有人值守、有人監管、有人檢查、無積水、無垃圾汙泥、無破損腐蝕),定期檢查人民防空工程的洞口、主體結構和配套設施,確保工程設施完好、不漏水、不開裂、不坍塌,防護門、水密門、防爆閥、給排水管道、洗消設備等完好。可以靈活開啟;確保通風、供水、排水、供電、供暖和各種機械設備處於良好狀態。鐵制零件應定期除銹和上漆。高防潮條件的機械電器、濾毒設備,安裝試用後可移至地面存放,並註意定期維護。第五條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灌水、冰凍和盜竊。與地面相連的出入口、通風口和開口應有防雨設施。未處理的管口應設置管理門,報廢的管口應回填或堵塞。各種孔口和通信報警設施應結合綠化進行偽裝。第六條單位進行大型人防工事維修,必須先將計劃報市人防辦批準,納入全市年度計劃後方可施工。市人防部門在編制維護計劃時,應事先與規劃建設部門協商。涉及市政、公共、綠化設施遷移或拆除的,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並由人防工程建設單位補建或賠償損失。第七條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擴建和改造地面建築時,不準危害或損壞人防工程和設施;不得在人民防空工事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周圍采石、取土、挖坑或者埋設管線;不得妨礙槍支發射工事的射擊界限和出入口的暢通。因基本建設和城市建設需要搬遷人防工程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向市人防部門提出申請(持圖紙等有關資料),經調查批準後方可施工,並按搬遷實際損失計算工程量,由建設單位補建或賠償損失。經人防部門認定的廢棄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設拆除或毀壞的,可不予補償。第八條凡建成的人防工事,經市、區(縣)人防部門批準,應廣泛使用。但是,為保證人防工程既定的戰術技術要求,不得隨意改變其布局、內部結構和設施。在人防工事內生產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物品的,必須經人防、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批準,並采取防範措施,確保安全。第九條人防工程的爐渣,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隨時清運。未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修建或堆放物料,不準向人防工事口部排放、排水、排氣或傾倒垃圾、汙物。第十條人防工事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凡需參觀工事者,須持市人防部門介紹信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的勞動、勞動防護用品和生活補助,按國務院國發[1978]278號和國發[1982]133號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經費和物資,原則上由建設和管理單位解決,平戰結合工程由使用單位解決;租賃項目由租賃單位解決。所需大宗或短缺物資,由需用單位提出計劃,報市人防辦統籌研究解決。第十三條凡認真執行本規定,在維護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將給予表揚和獎勵。違反本規定,破壞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人的責任,並進行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依法懲處。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