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基於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負擔,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責任負擔應根據租賃方式的不同進行區分。(壹)裸車租賃合同所謂裸車租賃合同,是指機動車所有人(以下簡稱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機動車,承租人在約定期間占有、使用、收益,並向機動車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時,承租人擁有除機動車處置權以外的所有其他權利。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七天長假的實施,這種租賃方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滿足了沒有車但追求交通便利的人的需求。這類合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受到關註。其中,租賃合同期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1.出租人對承租人% 26;#61612;駕照考試有問題。因為機動車相當危險,所以國家對司機的資質要求比較嚴格。只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才能從事相應等級機動車的駕駛。出租人的審查過錯客觀上幫助了無駕駛資格或者不符合相應駕駛資格的承租人違法駕駛機動車。出租人的幫助行為和承租人的違章駕駛雖然不是同壹行為,但兩者是有聯系的(幫助行為是違章駕駛的前提),* *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仍然屬於* * *侵權行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出於鼓勵交易的目的,有必要明確出租人考試駕駛資格的界限。筆者認為審查應限於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無駕駛資格或有重大過失,即在簽訂光船租賃合同時,只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駕駛證或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就應認為出租人在駕駛資格審查中沒有過錯,出租人不再承擔由此產生的交通事故責任。2.出租人違反質量缺陷保修義務,導致事故發生。如果事故完全是由於機動車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基於產品質量責任,出租人應當對事故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也有過錯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過錯大小區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
3.這起交通事故純粹是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本案中,責任負擔問題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出租人基於機動車所有人和出租行為的受益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承擔侵權責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沒有理論依據。侵權責任的承擔必須以侵權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如果出租人的出租行為沒有不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沒有違法行為,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即出租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同時,交通事故不屬於任何壹種特殊侵權類型。所以,僅以所有人和受益人為由要求出租人承擔侵權責任是無稽之談。筆者認為,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責任應由承租人獨立承擔,承租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其理論基礎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合同法相關內容在此不贅述。同樣,因建築物墜落、動物傷害而導致的侵權責任,由其管理人和飼養人承擔,而不是全部。(二)汽車租賃合同所謂汽車租賃合同,是指機動車出租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提供配備駕駛員的機動車,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從事運輸任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很明顯,租車合同是在和運輸合同競爭。1.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責任負擔。由於駕駛員是出租人配備的,駕駛員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可以視為出租人的代理行為,駕駛員駕駛行為產生的壹切後果由出租人承擔。因此,壹旦發生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將直接歸於出租人,由出租人獨立承擔責任,承租人不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也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也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承租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比如強迫駕駛人疲勞駕駛),則屬於共同侵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過錯大小區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2、出租人和司機之間的責任負擔。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直接認定了駕駛員的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駕駛員必須對受害人負責。即使駕駛員的惡意行為(如酒駕)造成交通事故,出租人也應對受害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但基於出租人與司機之間的雇傭關系,出租人因司機的惡意行為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司機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