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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合同中連帶責任的法律問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所有人的責任負擔是壹個傳統話題,但買賣租賃合同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機動車責任負擔比較特殊,案件發生後爭議較大。筆者試圖通過本文澄清相關的法律關系。第壹,基於買賣合同,在區分責任之前,必須確認機動車不過戶造成的責任負擔。機動車銷售交付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誰是機動車所有人?有人認為機動車所有人是在機動車管理機關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問題的實質是關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公示方式。機動車作為壹種特殊的動產,與壹般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相比有其特殊性。壹般動產交付是公示方式,而機動車公示方式有爭議。有人認為我國采用登記生效主義,我國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已經廣泛采用了登記生效主義。這種觀點實際上混淆了特殊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公示方式。正確的觀點應該是註冊對抗,理由是:1。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車輛所有權轉移的公示方式為登記生效;2.機動車雖特殊,但仍是動產,仍應遵循動產所有權以交付方式轉移的公示方式。其特殊性在於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3.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知,我國對機動車采取登記對抗制。因此,筆者認為機動車所有人是指對機動車實際擁有完全控制和處分權的人。可見,車輛交付後,車輛所有權已轉移給買方,責任應由買方承擔,賣方不再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買受人的過錯和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買受人應當承擔責任。相反,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出賣人已經失去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權,如果仍然由出賣人承擔侵權責任,顯然有失公平。2006年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是否承擔責任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還有人提出的觀點是,由於出賣人未盡到轉移登記的附隨義務,出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考慮,在買受人無力承擔對受害人的侵權責任時,出賣人可以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但由於出賣人的先行賠付責任與買受人的侵權責任並不相同,出賣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後,有權向買受人追償已支付的款項。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值得商榷。機動車交付後,出賣人只承擔質量缺陷和權利缺陷的擔保義務,除此之外,法律不對其設定任何義務。因此,要求賣方承擔預付款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事故與機動車本身質量有直接因果關系,受害人能否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為便於解釋,本文所指的機動車質量問題是指車輛在交付前固有的、潛在的、隱蔽的質量問題,不包括交付後因管理不當或購買者自然損耗而導致的質量問題。如果銷售者不履行告知義務,就違反了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此時,買方處於不知情的狀態。嚴格來說,如果買受人沒有主觀過錯,該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61632;。任何責任的承擔都必須以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賣家和受害者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廣義來說,兩者之間存在侵權關系。但這種侵權關系是基於產品質量責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直接設定的,不同於壹般的侵權關系。可見,只有在這種且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才能承擔責任,與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無關。值得註意的是,此時不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受害人只能主張產品質量責任。當然,受害人可以將賣家和買家作為同壹被告起訴。買方還享有基於賣方違約責任向賣方追償的權利。出賣人和買受人承擔不真實連帶責任。只有當買方也有損害時,才會出現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才會選擇其中之壹主張權利。

第二,基於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負擔,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責任負擔應根據租賃方式的不同進行區分。(壹)裸車租賃合同所謂裸車租賃合同,是指機動車所有人(以下簡稱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機動車,承租人在約定期間占有、使用、收益,並向機動車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時,承租人擁有除機動車處置權以外的所有其他權利。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七天長假的實施,這種租賃方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滿足了沒有車但追求交通便利的人的需求。這類合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受到關註。其中,租賃合同期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1.出租人對承租人% 26;#61612;駕照考試有問題。因為機動車相當危險,所以國家對司機的資質要求比較嚴格。只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才能從事相應等級機動車的駕駛。出租人的審查過錯客觀上幫助了無駕駛資格或者不符合相應駕駛資格的承租人違法駕駛機動車。出租人的幫助行為和承租人的違章駕駛雖然不是同壹行為,但兩者是有聯系的(幫助行為是違章駕駛的前提),* *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仍然屬於* * *侵權行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出於鼓勵交易的目的,有必要明確出租人考試駕駛資格的界限。筆者認為審查應限於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無駕駛資格或有重大過失,即在簽訂光船租賃合同時,只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駕駛證或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就應認為出租人在駕駛資格審查中沒有過錯,出租人不再承擔由此產生的交通事故責任。2.出租人違反質量缺陷保修義務,導致事故發生。如果事故完全是由於機動車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基於產品質量責任,出租人應當對事故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也有過錯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過錯大小區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

3.這起交通事故純粹是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本案中,責任負擔問題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出租人基於機動車所有人和出租行為的受益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承擔侵權責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沒有理論依據。侵權責任的承擔必須以侵權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如果出租人的出租行為沒有不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沒有違法行為,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即出租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同時,交通事故不屬於任何壹種特殊侵權類型。所以,僅以所有人和受益人為由要求出租人承擔侵權責任是無稽之談。筆者認為,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責任應由承租人獨立承擔,承租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其理論基礎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合同法相關內容在此不贅述。同樣,因建築物墜落、動物傷害而導致的侵權責任,由其管理人和飼養人承擔,而不是全部。(二)汽車租賃合同所謂汽車租賃合同,是指機動車出租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提供配備駕駛員的機動車,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從事運輸任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很明顯,租車合同是在和運輸合同競爭。1.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責任負擔。由於駕駛員是出租人配備的,駕駛員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可以視為出租人的代理行為,駕駛員駕駛行為產生的壹切後果由出租人承擔。因此,壹旦發生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將直接歸於出租人,由出租人獨立承擔責任,承租人不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也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也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承租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比如強迫駕駛人疲勞駕駛),則屬於共同侵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過錯大小區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2、出租人和司機之間的責任負擔。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直接認定了駕駛員的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駕駛員必須對受害人負責。即使駕駛員的惡意行為(如酒駕)造成交通事故,出租人也應對受害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但基於出租人與司機之間的雇傭關系,出租人因司機的惡意行為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司機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