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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住房問題應該找哪個部門?

房屋存在問題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鑒定或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對於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問題,居民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結構安全鑒定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可以作為民事賠償的證據。房屋壹般是指有屋頂,四周有圍墻,能防風防雨、禦寒保暖,供人們工作、生活、學習、娛樂、存放物資,有固定地基,高度超過2.2米的永久性場所。但根據壹些地方的房屋生活習慣,人們可以常年居住的窯洞、竹樓也應該包括在內。

房子的用途要根據設計中規定的用途來劃分。有兩種以上用途的房屋與住宅、商業建築相關的,應當按照設計載明的用途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常見的房地產經濟糾紛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在因產權證的登記、撤銷、變更而產生的糾紛。

2、房屋買賣糾紛。這是前幾天房產糾紛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3.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由於* * *與* *和* *之間存在著對爭議房屋的使用和租賃關系,權利人在出售房屋時未能行使對* * *與* *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和承租人的告知權而引起的。

4.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壹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出租房屋的維護、公房出租權等法律問題。

5.房屋抵押和典當糾紛。

6.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壹種常見的不動產糾紛,是指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交通、采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