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的;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對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
(四)承租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將租賃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的;
(五)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的。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並申領暫住證;
(三)將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職業或主要收入來源、服務等基本信息向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定期檢查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停止房屋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七)出租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 * *有房屋未經* * * *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經抵押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