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計繳。
2.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營業稅乘以城建稅稅率及教育費附加稅率3%。
4.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20%,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5.印花稅:按房產租賃合同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貼花。如果稅額小於1元,按1元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