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建設、規劃、勞動、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負責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人。
房屋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並將受損房屋情況和處理措施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正確使用房屋,依法維護房屋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防雷、暖通、電梯、消防、鍋爐、通訊等設施的使用安全。保持房屋原有結構的完整性和抗震能力,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安全。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產權所有者應當持相關證明文件和房產資料,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產權所有人不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房屋使用人申請鑒定。
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鑒定報告,並加蓋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第八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危險房屋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按危險房屋通知書的要求進行處理。
不同性質相鄰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對不同性質相鄰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第九條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確定使用年限。第十條建設工程可能影響相鄰房屋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相鄰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第十壹條從事房屋出租、出售、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產權人出租、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管理作出約定。第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應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經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合格,取得鑒定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第十三條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1)拆除承重墻;
(二)拆除和破壞承重梁、板、柱;
(3)降低底層室內標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第十四條房屋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產權人應當持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可的房屋結構安全裝修方案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壹)在承重墻上開門、窗或者擴大門窗;
(二)拆除或者部分拆除非承重墻;
(三)在樓板、屋頂、陽臺上搭建或者放置承重物體,明顯增加荷載的。第十五條房屋產權所有人申請報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權屬證書;
(二)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裝修設計方案;
(三)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出具由物業管理企業簽署的意見。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並對符合房屋結構安全要求的房屋裝飾裝修方案出具安全認可函。
房屋裝修申請人應當持批準書,到有關建設管理部門辦理施工申請手續,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第十六條從事房屋修繕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登記,並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接修繕業務。
取得施工企業資質並從事房屋修繕業務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