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壹種,具有租賃合同的壹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對租賃合同的壹般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期限:?
1.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約定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無限期租賃;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無限期租賃。
2.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出租方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房屋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有義務返還所租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房屋,承租人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並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4.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並保證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的正當使用。
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損失。未約定租賃期限,房屋所有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壹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責令其搬遷;承租人搬家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壹定時間找房或者騰退部分房屋。
擴展數據
轉租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轉租合同涉及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轉租合同的主體是承租人和轉承租人,但其權利義務涉及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和轉承租人。
2.轉租合同與原租賃合同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首先,轉租合同與原合同的標的物相同,即轉租房屋是原租賃房屋的壹部分或全部。其次,原租賃合同的效力決定了轉租合同的效力,即原合同無效,轉租合同無效。
再次,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決定了轉租合同的租賃期限。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後,原租賃合同終止時,轉租合同也隨之終止。
3.轉租合同是獨立的合同,不是對原租賃合同的變更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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