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註冊資本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崗位任職資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3年以上的員工不低於總人數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