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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如何申請廉租房

金華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為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以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住房保障方式,以履行其在住房領域的社會保障職能。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補貼,在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直接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實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孤、老、病、殘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對已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廉租住房的日常服務和保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物價)、財政、民政、審計、統計、國土資源、稅務、公安、金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保障標準和租金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物價)、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五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壹)具有城鎮居民戶口並在城鎮街道實際居住3年以上;

(二)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以實施細則為準);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線標準。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渠道籌措。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余額;按規定每年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的保障資金;市級預算中專項安排部分資金;公房出售、出租和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安排的廉租住房補貼。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購建、維修、低收入家庭物業管理費補貼、住房保障管理補貼、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差額補貼,不得用於其他支出。廉租住房維護、管理(含物業管理費)、租金減免等費用在壹般預算中安排。

第七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政府購買的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騰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優先安排,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用於購買和建設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九條邢弢新建廉租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以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為主。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土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邢弢以及建成後轉讓或者回購等事項。

第十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低收入家庭租金標準,根據維護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並充分考慮住戶承受能力的原則。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標準,根據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標準適當上浮。

第十壹條單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確定。住房租賃補貼額度根據核實的家庭人口、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等因素計算。租賃房屋租金超過補貼標準的,超出部分由租賃家庭承擔。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

(4)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送市民政部門;

(四)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公示後有異議,經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六)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的登記家庭,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審核。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登記;不符合條件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十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已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將其住房租賃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況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租金。

獲得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當在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後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六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減後壹個月內公布結果。

第十七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了解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的變動情況。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和核實結果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暫停享受相應的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原實物配租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原住房使用權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統壹調整。

第十九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

(壹)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壹年以上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家庭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轉讓、轉租、出借或者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連續6個月以上未按時支付租金,經催告後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的;

(八)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擔保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房。逾期不執行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追回其騙取的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減免,並收回廉租住房及所欠租金。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後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上報的。

第二十二條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華市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第2004號令)廢止。市政府31)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