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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轉載舉例:

~提供店鋪經營權質押等問題的咨詢和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們認為,租賃經營權作為質押物沒有明確的法律認可;適用租賃經營權轉讓協議作為擔保措施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具體意見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但沒有法律規定租賃經營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所以我們認為不能作為質押標的。

關於房屋租賃經營權能否成為擔保物權的標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理論和實踐中壹直存在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房屋租賃經營權可以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中的應收賬款,或者第七項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但這種說法也有不足之處:租賃經營權不是應收賬款,更多的是物的使用權;至於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物權,我們找不到任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租賃經營權屬於可以質押的物權。因此,我們認為租賃經營權不能作為擔保物權的客體。

如果在協議中約定租賃權是擔保物權的標的,如果訴訟到法院,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協議。

2.擔保公司為了控制店鋪租賃權的交換價值,與借款人訂立了租賃權轉讓協議,以便在補償後直接接受店鋪租賃權,以此來補償自己的損失。這個協議還是有壹些法律風險的。

首先,租賃經營權畢竟是基於債權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是否履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出租人是否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如果不履行租賃合同,出租店鋪產生的經營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其次,租賃經營權約定有償轉讓。如果原承租人不配合,法院很難判其繼續履行合同——轉讓租賃經營權。如果是,作為受讓方的擔保人,很難實現獲得店鋪經營權的預期。

最後,即使租賃店鋪成功轉讓給擔保人,店主是否同意擔保人繼續轉讓或轉租,對擔保人能否收回補償資金有關鍵影響。

基於以上幾點,我們認為:

即使要在租賃經營權上控制借款人,也最好將租賃經營權轉讓合同設計為獨立的合同,而不是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的抵押合同,以避免租賃經營權作為擔保權的標的物被法院否定的風險;如果雙方關系設計為租賃經營權轉讓,宜先征得店鋪出租人同意,避免將借款人轉讓店鋪認定為非法轉租,損害受讓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