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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條為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改善交通條件,引導綠色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築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第三條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導、合理布局、建設管理並重、方便群眾的原則,形成以建築物為主體、公共停車場為輔助、路內停車位為補充的停車設施供應格局。第四條市主管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日常管理由市停車場管理機構承擔。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物價、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物價等部門,根據國家規範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停車場設置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六條本市停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要求,會同發展改革、市政管理、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等部門編制主城區停車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本轄區區縣(自治縣)停車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結合城市發展實際,科學評估並動態調整建設項目停車位配置標準。第八條新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提供。新建辦公樓、商店和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比例配建停車場。舊城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使用壹定比例的土地建設停車場。第九條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實施計劃,並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體系。

建築停車場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設施;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和功能改造新建公共停車場。

鼓勵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和個人利用自有土地和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對外開放並取得相應收益;利用自有土地設置簡易機械式停車設施,可按安裝機械設備進行管理。第十壹條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設置規範和標準,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安全防範、無障礙設施和充電設施等配套設施,並設置相應的標誌和交通安全設施。第十二條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樞紐應當根據城市綜合客運樞紐規劃,配套建設公共交通換乘停車場。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標準,對停車場建設進行規劃核實;凡不符合規劃、建設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第十四條公共* * *停車場、建築停車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後30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 * *停車場、樓內停車場管理者變更備案事項的,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停車場和建築停車場不得擅自停車或變更。第十五條停車場管理者應向市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壹)業務經理的基本情況;

(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及附頁;

(3)停車設施清單和交通組織圖,包括出入口、標誌標線、停車位等。;

(4)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管理、運營和維護計劃及應急預案。第十六條路內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不得影響行人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行人過街設施。下列城市道路設施內不得設置路邊停車位:

(壹)道路路口、學校、醫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50米以內的路段;

(二)可能損壞城市綠地或者樹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滅火救援場所、消防栓周圍5米範圍內的區域和盲人專用通道;

(四)城市主幹道和快速路沿線以及主次幹道之間的連接道路;

(五)雙向通行不足6米,單向通行不足2車道的;

(六)人行橫道線兩側5米以內的區域;

(七)寬度小於5米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隊(站)門前、應急避難場所出入口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以內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範圍內有停車場並能滿足停車需求;

(十)影響橋梁、隧道等結構設施安全的區域;

(十壹)1.5米以上的各類地下管線工作井;

(十二)其他不適宜設置路內停車泊位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