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交警支隊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並接受崗位報送審核的代理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移交:
1.申請所有人的印章與原註冊所有人的印章不符。
2、擅自改裝、改裝改變裝載質量、乘客數量。
3、違法、事故未處理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懷疑。
4.達到報廢年齡的(對已達到報廢年齡但技術狀況良好且自用的汽車,專項檢驗合格後,允許在達到報廢年齡後兩年內辦理轉移登記,但不允許轉移登記)。
5、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6.新車入戶未滿三個月(進口車初始登記後未滿兩年,法院判決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期限未滿。
8、被控車輛的購置無“申報牌照證明”。
9.進口車在海關監管,未解除監管。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車輛送機動車檢驗站檢驗、鑒定。
四、經檢驗合格後,由縣(市)過戶或直接到證照管理崗等候繳費通知。跨縣過戶到註冊審核崗編新車號,檔案管理崗審核後發牌照通知,牌照管理崗收舊牌,發新卡,拍照後,等待取證(進口車發待定證)。業務流程的轉移和變更:
申請領表-受理註冊審核崗-車輛檢驗崗-註冊審核崗審核-檔案管理崗審核-牌照管理崗編號-費用、上牌、拍照、保險費用也要提前審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