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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因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不得提前退租。可以協商退租。

法律分析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轉讓或出借的;2.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眾利益的;3.承租人在壹定期限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租金;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附屬設備,拒絕維修或賠償的;6.出租人確因家庭人口增加等不可預見的原因需要收回房屋用於自住,或者出租房屋損壞嚴重,有傾倒危險,需要重建,且確有房管部門的。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補償承租人因搬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且承租人壹時找不到房屋的,雙方可以協商騰退承租人承租的壹部分房屋,而不是強迫承租人騰退房屋搬家。在改建的情況下,改建後的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也可以因下列情形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已經建造或者購買房屋,不再需要繼續租賃他人房屋的;2.承租人家庭遷出租賃房屋所在城市的;3.租賃房屋損壞嚴重,無法正常使用,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絕維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