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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的實際損失

法律主觀性: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壹)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的;(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四)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五)無正當理由拖欠住宅房屋閑置6個月以上的;(六)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七)故意損壞租賃房屋的;(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方式。

法律客觀性:

+0,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