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期間房東出售房屋,租客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損失。因為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不會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6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承租人在什麽情況下沒有優先購買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主張先行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子* * *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方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辦理登記手續。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出售租賃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其他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