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含);
2.申請人家庭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66068元;
3.申請家庭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無房。
(二)新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創業者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或持有市區、蕭山區、余杭區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滿2年,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不滿7年(碩士及以上學歷者不受畢業年限限制);
3.申請人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含),或持有城鎮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1年以上(含);
4.申請人家庭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66068元;
5.申請人家庭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無房;
6.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無力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融資購房。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擁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50.55平方米的,視為直系親屬無能力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融資購房。
申請人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的,不將申報的經濟收入作為考核條件。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