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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壹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管理,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房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壹)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本市四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簡稱市區)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二)第十九條第三款“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管部門確定”修改為“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由市房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三)第二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申請人在本市四個區有常住戶口,且其中至少有壹個登記5年以上”修改為“申請人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其中至少有壹個登記5年以上”。

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五年內,因離婚、繼承、買賣、贈與和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者個人住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申請人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後,可以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修改為“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房屋征收、債務履行等原因,在購買保障性住房之日前五年內,家庭或者個人住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計算原住房面積。申請人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退出相應的住房保障後,可以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房的,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四)申請購買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銷售項目進行。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購買銷售項目的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材料。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審核申請材料,調查申請人住房、收入、財產狀況,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步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公示5天。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修改為“保障性住房購房資格申請的日常登記受理方式”。申請人可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請購買資格。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審核申請材料,調查申請人住房、收入、財產狀況,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步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情況進行審核,並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財產、收入和婚姻、戶籍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公示5天。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的,向市住房保障機構申報。"

(五)第二十六條“保障性住房銷售應當遵循優先解決住房困難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位置、數量、基準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銷售時間、地點和方式;(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指定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根據住房困難程度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進行排序,並按有關規定確定公示入圍名單,公示期為5天;(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在監察、公證等部門和入圍代表的監督下,通過公開搖號確定購房順序,並向社會公布;(五)入圍者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文件和資料到建設單位按公布的順序購買房屋;入圍者放棄購房權利的,應當依次補足”,修改為“銷售保障性住房應當遵循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遵循以下程序: (壹)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位置、數量、基準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銷售時間、地點和方式等。;(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指定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根據申請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齡、家庭人口、申請準購資格時間等因素,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進行排序,確定選房順序;(四)申請人按照公布的選房順序,在規定時間內憑相關證件和資料購買住房;申請人放棄購買住房權利的,應當依次補足。排序和評分規則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六)第三十四條“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

此外,根據2010機構改革方案,對《條例》涉及的部分機構名稱進行了相應修改和規範。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