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業稅簡介
房產稅是根據房屋的計稅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者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房產稅適用於國內企業和個人,房產稅的計算依據是從價稅和租金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在第二步利改稅之後開征的。1986年9月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1986+00年6月5日起施行。
二、如何規避出租房產稅
合法逃避稅費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優化稅收籌劃;壹種是資產租賃。
(1)優化稅收籌劃,以租賃倉庫為例。
為了減輕稅負,需要完成房屋租賃和倉庫存儲之間的轉換。這裏要明確租賃和倉儲的含義。
所謂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的使用權交給承租人,並在約定的時間內收取租金的壹種合同形式;倉儲是指倉庫所有者在約定的時間內,利用倉庫代客戶儲存保管貨物,並收取倉儲費的壹種合同形式。
因此,不同的商業行為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和法規,這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租賃業和倉儲業都應繳納營業稅,適用稅率相同,均為5%;《房產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租賃業和倉儲業的征稅方式不同。詳情如下:
1)房產自住的,按照房產余值1.2%計算繳納房產稅,即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註:各省、市、自治區房產原值扣除比例可能略有不同);
2)房產用於租賃的,按照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房產稅,即應納稅額=租金收入額×12%。
(2)資產租賃
租賃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在合同或契約規定的期限內,將資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壹種經濟行為。從承租人的角度來看,租賃可以避免購買機器設備的負擔和設備過時的風險。由於租金是從稅前利潤中扣除的,可以抵消利潤,實現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