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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冬季清雪暫行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及時清除城市道路積雪,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和道路整潔,方便人民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天津市區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除雪指揮部。除雪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區城管部門。清雪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清雪工作,處理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各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除雪。第四條各區、街道應根據所轄道路面積和進駐單位情況,因地制宜劃分清雪責任區:

(壹)清掃道路和廣場上的積雪,並組織附近單位清掃。

(二)城市幹線和部分支線上的積雪,由城管部門噴灑融雪劑,並根據清雪指揮部的部署,負責重點路段積雪的清掃和清除。

(三)市場、農貿市場和停車場(處)的積雪,由承包(管理)單位負責清理。

(4)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清掃小組和居民清掃小巷和樓房內的積雪。第五條清雪工作實行“兩保三包”責任制,即明確清雪範圍,保障清雪運輸,做到當天清雪、兩天清雪、三天清雪。

各單位的清雪責任區應無漏掃、堆雪、結冰和傾倒現象。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橋涵上撒布爐灰、爐渣,不得在雪地上傾倒垃圾、汙水、雜物、果皮、果核、紙屑。噴灑融雪劑時,不得濺到綠化帶、花壇和樹洞內。第七條積雪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壹)居住區園林綠地內可以堆放無垃圾、廢棄物和融雪劑的積雪。雪應該堆放整齊。

(2)無垃圾、廢棄物,但有融雪劑的積雪,可傾倒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下水道檢查井內,使用後井蓋應立即恢復原位。

(3)帶垃圾、廢棄物的積雪應堆積在各區、街道指定的轉運點,由清雪指揮部調集社會各單位車輛運出市區。第八條下列場所(部位)不準傾倒或堆放積雪作為轉運點:

(1)接水井口;

(二)下水道檢查井400毫米以下(不含400毫米);

(三)道路、橋梁、涵洞、胡同、建築物、走廊、廣場;

(4)繁華地區和旅遊區;

(五)主要道路、迎賓線兩側的綠地、森林、綠化帶、花壇和海河公園;

(6)海河、子牙河、南運河、北運河及其兩岸。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由單位負責,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並對主管單位處以三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損壞市政設施或園林綠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所有罰款都不允許報銷。第十條本辦法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