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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法律解析: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在供用電、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無限期租賃;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無限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出租方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擔居間合同糾紛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滿後,有返還所租房屋的義務。需要繼續租用原租賃房屋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附加期限。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承租人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並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並確保租賃接受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承租方在合同期內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損失。未約定租賃期限,房屋所有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壹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責令其搬遷;承租人搬家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壹定時間找房或者騰退部分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