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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租了商場鋪面,甲方想單方面解約,不給任何補償。我該怎麽辦?

答案如下:

1.只要把鋪面定為違章建築,商場和妳朋友為違章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妳的朋友必須馬上搬出去。至於什麽時候拆,意義不大。

第二,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更不用說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的問題了。

3.所以商場談解約是不合適的。法律後果應該是相互返還。妳的朋友將違規房屋退還給商場,妳的朋友在租房期間的使用費不退,但未來期間預付的租金要退。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