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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路建設占用林地的補償

法律分析: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按以下標準支付:

1.防護林:按造林培育全過程投資(肥料管理、病蟲害防治、護林防火等)計算。,下同)加上征用、占用林地時林木的增量或林木的實際價值。暫定造林年每畝1,000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與防護林相同。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按造林、培育全過程投資增值或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1500~5000元,投產後每畝5000~30000元。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按防護林林木補償費的二至三倍或者按征用、占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為當年造林每畝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1000~2400元。

5.苗木:按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壹般用材苗壹年苗每畝1500 ~ 2000元,二年苗每畝2500 ~ 3000元,三年苗每畝3500 ~ 6000元。昂貴的常綠苗木的林木補償費是壹般用材苗木的二至五倍,或者雙方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耕地的補償範圍和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土地使用單位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向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壹種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第二,青苗補償費。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向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補償費。

第三,查封補償費。因征用土地遭到破壞,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支付的補償費。

4.安置補貼。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被征地農民認為征收決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