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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審計範圍內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中國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

政府部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第三條山東省審計局負責指導全省內部審計工作;市(地)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指導本轄區的內部審計工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所屬單位和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第四條下列單位可以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壹)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部門;

(2)國家金融機構;

(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

(四)其他有國有資產且審計業務較多的企業;

(五)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

(六)財務收支較大、下屬單位較多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七)其他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由具有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等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應滿足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

對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聘任。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員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壹級主管單位的意見。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主要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

單位領導應當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職權。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壹)財務收支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四)管理國家和單位資產;

(五)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與承包和租賃經營有關的審計事項;

(七)審核並簽署本單位的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貸款申請書等重要經濟活動文件;

(八)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與國內外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企業和合作項目所投入的資金和財產的經濟效益;

(九)主管單位委托和本單位主要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八條單位的計劃、預算、決算、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按時報送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上級主管單位。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壹)參加生產、經營、財務、經濟管理等相關會議;

(二)檢查憑證、賬目、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對審計範圍內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獲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發生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五)提出改善管理、加強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並造成嚴重損失和浪費的人員,提出問責建議;

(七)阻撓或者破壞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上級審計機構反映並對其進行指導;

(九)在管理職權範圍內履行單位授予的經濟處理、處罰等職權。

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發現下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當的,有權責令其糾正。第十條內部審計程序:

(壹)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長遠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項目計劃,報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審查憑證、報表,查閱文件、資料,核對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獲取證明材料;

(四)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

(五)審計結束,提出審計報告,報送單位主要領導。審計報告應當事先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

(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情況;

(七)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改變審計結論和決定,單位主要領導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