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行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服務業中因其經營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1)旅館業;
(二)典當業;
(3)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5)開鎖業;
(六)寄售業務,二手車輛、二手手機、二手筆記本電腦等二手物品交易業務;
(七)金銀首飾加工及置換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九)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
(十)機動車維修業;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采取特定安全管理措施的其他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