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試行)(長農發〔2020〕59號)長興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範圍第壹章第三條、第四條內容如下:
1.下列農村集體資產可以依法承包、出租或轉讓: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大型農業設施、機器設備等經營性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面、林地、園地、耕地、“四荒”地、林木等經營性集體資源的使用權;
(3)新型城鄉壹體化社區區域位置優越的宅基地有償選址權;
(四)依法可以交易的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部資產、資源、財產權、債權和知識產權。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村集體資產和資源原則上不得交易:
(1)直接影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公益性資產;
(2)產權關系不清;
(三)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4)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