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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資產租賃暫行規定

閑置國有資產全部可以租賃,不影響正常工作;凡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和腐蝕性物品的儲存),壹律不得出租。凡零星租賃的,實行壹定年限;對於整體租賃,原則上壹年是壹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