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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本科人才補貼政策

南京本科人才補貼政策是針對南京高校畢業生的租房補貼。

南京市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操作辦法

為進壹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不斷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完善網上服務流程,提高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發放的便捷性和規範性,吸引更多高校畢業生來寧就業創業,特制定本操作辦法。

壹、補貼條件

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含出國留學)並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畢業生(含取得南京市就業證的港澳臺畢業生),全日制高職院校畢業並取得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過普通高考、本科教育統招、全日制研究生考試等方式進入的學校。

2.畢業後兩年內在我市各類企業(含寧埠、省屬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依法參加我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除外)或在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加我市失業保險。

3.在寧沒有自己的房子(或者和父母有家裏唯壹的房子),租房子住。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的房屋,也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

二、補貼標準和期限

博士每月2000元,碩士每月800元,學士(含高級工及以上)每月600元(實際租金低於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累計補貼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第三,補貼申請

1.申請人應當自畢業證書簽發之日起2年內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2.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實行網上申報(港澳臺人員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申報)。申請人登錄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3.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信息等申報內容,清晰完整地上傳並提交以下材料:

(1)國內全日制院校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提交學歷、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留學生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2)租賃房屋應與產權人或房屋經營單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出具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或租金發票,並註明月租金金額、租賃期限等條款。租房材料可選擇提交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或房租發票(任選其壹)。

(3)在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提交參加省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以上材料可通過政務信息系統數據共享,將通過數據平臺獲取,無需申請人上傳。

4.住房租賃補貼申請獲得批準的,續保期間無需再次申請。符合補貼條件的,按月補貼,按季發放。

續簽期間,申請人就業創業單位不變,但租賃合同發生如下變更的,應及時通過原申報系統變更相關信息,並上傳變更提交的相關租賃材料:

(1)出租房屋地址變更,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到期,租賃合同續簽。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補貼:

(1)申請人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2)申請人的創業實體破產並依法註銷。

(三)申請人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未通過審核,或者在續租期間不符合補貼條件的。

以上情況,初次申請被批準的,後期再次申請相當於材料變更,不再重復審核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出國(境)學歷學位證書等材料。

四。驗收和審查

1.市人社部門負責受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受理填寫完整的內容和上傳的材料。

2.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市級相關部門、區(園區)人社部門將對上月新申領補貼並擬續發補貼的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審計結果在舉報平臺上公布。

3.市級相關部門負責以下審計工作:

(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牽頭部門,在每月初的第壹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數據通過審核系統發送至各審核部門,並按照申請人就業單位的納稅劃分(非企業單位按照註冊地劃分)發送至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核查。同時負責通過市人社部門信息系統核查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和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如果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江蘇社保中心繳納,省市未聯網,需要查詢南京失業保險繳納情況,實現江蘇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務信息系統數據共享,數據可直接從系統中調取。

(2)市稅務部門負責對新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的申請人進行核實,提供申請人的租賃發票在創業企業納稅區的信息,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給市人社部門。

(3)市公安部門負責對新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申請人戶籍進行核實,按照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對申請人戶籍進行分類,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至市人社部門。

(4)市房產部門負責對新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申請人在寧房產交易備案及其享受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情況進行核實,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至市人社部門;負責辦理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結果反饋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的申請人在南京市的不動產登記情況進行核實,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給市人力資源部門。

(6)市大數據部門負責“我的南京”app應用平臺各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數據共享,每月提供各部門采集的真實有效的應用信息,確保應用系統正常運行,並根據需要及時優化功能。同時,根據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市房產部門提供的綜合交易登記平臺,實現申請人不動產交易備案與不動產登記結果的比對。

4 .區(園區)人社部門負責以下審核工作:

區(園區)人社部門負責對市人社部門提供的本地區新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申請人上傳的材料進行核實,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給市人社部門。具體審計內容:

(1)查看初次申請時申請人的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留學人員海外學歷學位證書,查看是否符合資助對象和申請期限。

(2)查看房屋租金發票,核實補貼時間和金額。

(3)查看省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證。

(4)審核續保是否合格。

上傳證書材料的核實依托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薛鑫網)、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學位網)、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全國職業資格證書網上查詢系統、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服務網。上述網站相關信息未及時更新,或申請人上傳材料不清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在復審期間到指定地點提交相關原始材料或有效證明材料進行復審;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審核。

5.實現政府信息系統數據共享,通過數據平臺獲取,並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很好地檢查審核結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時,每個審計部門需要設立專門的崗位,提供數據對接和咨詢服務。

6.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系統匯總各部門、各區(園區)審核結果,每季度第壹個月,及時在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公示上季度審核通過人員名單、補貼月份和補貼金額,公示5天,各區(園區)無異議反饋納入補貼發放範圍。

動詞 (verb的縮寫)補貼的支付

1.住房租賃補貼在申請獲得批準的當月計算發放,按月、按季發放。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領取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

2.住房租賃補貼經公示通過後,各區(園區)應於每季度第壹個月月底前將上季度符合條件的當月補貼發放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延期至下月發放)。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未能及時開立的,發卡時間可順延。

3.租賃補貼由市、區(園區)* * *承擔,其中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由市財政承擔30%,區財政承擔70%;其他區(園區)由市財政承擔50%,區(園區)財政承擔50%。江北新區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4.市、區(園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補貼資金落實到位,市財政部門按季度將市級承擔的補貼資金撥付到區(園區),按年結算。各區(園區)要按時做好補貼發放工作。

不及物動詞其他要求

1.加強住房租賃補貼的審計監督,完善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審計工作中的問題。因數據平臺誤判、工作人員審核錯誤、特殊原因等需要修改、補發、停止或收回補貼審核結果的。,相關部門應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說明,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後作出相應處理,並在補貼管理系統中記錄;因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被註銷、凍結等原因導致補貼不能及時發放到位的,區(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說明情況,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將補貼支付至申請人“我的南京”電子錢包賬戶;公示後半年內申請人未開立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區(園區)人社部門無法發放且協商未果的,區(園區)人社部門可向市人社部門書面說明,經市人社部門同意後,駁回通過結果。

2住房租賃補貼與本市其他人才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因不符合補貼條件而自願放棄領取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的,應向分配地(園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或在申請平臺終止申請操作;不符合政策規定,需要退還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的,按規定退回分配地區(園區)人力資源部門指定銀行賬戶。

3.各區(園區)要建立定期檢查機制,對已繳納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人上傳數據是否有誤、租房行為是否屬實、有無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虛報的,取消資格,按有關規定處理,並依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壹經發現,區(園區)人社部門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全額返還,未按規定返還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4.本辦法由市人社、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房產、大數據管理和稅務等部門和各區(園區)人社部門根據職責和內容負責解釋。

5.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操作辦法》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