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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賃標準的實施時間

新租賃標準的實施日期為2021年1月1日。2018年,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租賃》(簡稱“新租賃準則”),並於2021 1全面實施。

根據新租賃準則第十四條,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確認資產使用權和租賃負債,但短期租賃和可以簡化的低值資產租賃除外。

1.與原租賃標準相比,新租賃標準

與原租賃準則相比,新租賃準則的核心變化是采用單壹核算模式,取消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分類。基於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於除短期租賃和低值資產租賃以外的所有租賃,要求承租人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相應的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並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這壹變化的實質是將原本反映在表外的經營租賃納入表內核算,這也將影響企業的很多報表數據和財務指標。

2.新租賃標準的核心變化是什麽?

新租賃準則的核心變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對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選擇除短期租賃和低值資產租賃以外的所有租賃,確認資產使用權和租賃負債,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對於出租人,完善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風險管理策略和為降低相關風險所采取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